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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女工“被辞职” 成功维权获赔偿

发布时间2013-08-01 16:01:10

    在遭受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、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公正待遇后,河南舞阳县女工许美琳没有忍气吞声,而是积极寻求救助渠道,依法维护自身权益。经过努力,舞阳县仲裁机构裁决:涉事公司支付许美琳双倍工资3.3万元,失业保险损失6840元,额外工资3000元和赔偿金2.1万元。
  39岁的许美琳,是一名返乡女工。凭借在河北务工时学习的皮具生产管理技能,2010年4月,她应聘到舞阳县姿美皮具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姿美公司),当了一名女包生产领班,每月工资3000元。入职时,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她,公司刚起步,员工的劳动合同都还没签订,他们会很快为许美琳完善手续。
 今年5月,许美琳却突然接到“被辞退”的通知。对此,许美琳想不通、很委屈,“工作上也没犯啥错,公司为啥说让走人就走人呢?”她后来才得知,因公司春季一订单出现次品太多,严重影响商品销售,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。5月25日,姿美公司通报,决定与许美琳解除劳动关系,予以辞退。
 对于“劳动关系”一说,许美琳说,自己根本没有与姿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。她要求看劳动合同,一看才发现是由他人代签的,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9月16日。姿美公司称,因考虑到职工来往不便,就由人事部门代为签订。当许美琳问到自己的各种社会保险时,姿美公司称: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缴纳了各项保险。但从2010年4月许美琳入职到2011年9月这一年多,姿美公司并没给她缴纳任何保险。
 面对种种的“被签合同”“被辞职”,5月30日,许美琳带着委屈和不解,向舞阳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。许美琳称,姿美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,属违法解除,要求姿美公司依法缴纳2010年4月到2011年9月的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,支付双倍工资、经济补偿金等。
 舞阳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后,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。经审查:被申诉人姿美公司为申诉人许美琳缴纳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共8个月的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等保险费。但许美琳2010年4月到姿美公司工作,企业未按《劳动法》规定缴纳2010年4月到2011年9月的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。
 对于许美琳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一项,姿美公司认为没有依据,因许美琳违反劳动纪律,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,许美琳要求支付额外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。
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:劳动合同因申诉人不予认可本人签名,且未按规定送达给申诉人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。被申诉人姿美公司与申诉人许美琳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,但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,并视为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姿美公司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许美琳支付赔偿金。
 双方调解无效后,最终,仲裁庭现场裁决:双方解除劳动关系;被申诉人姿美公司为申诉人许美琳缴纳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的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费,具体数额及双方承担比例分别由舞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、县医保中心核算数额为准;姿美公司支付许美琳双倍工资3.3万元(每月工资3000元,支付11个月),失业保险损失6840元(每月760元,支付9个月),额外一个月工资3000元及赔偿金2.1万元。
 经舞阳县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多次督导协调,目前,许美琳在规定期限内拿到了各项赔偿,依法维护了自身劳动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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